从一定角度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就是法律的文明。其中,民法典是最为璀璨的明珠。
历史上,拿破仑是一位伟大人物。他的赫赫战功,可以说无人不知。但他自己却说:“我真正的光荣,并不是打了四十多次胜仗,滑铁卢一战就让所有战绩一笔勾销。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法国自民法典颁布后,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并引领国际范围内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典化的潮流。可以说,法国是一个靠法律起家的国家。正是由于拿破仑这种前瞻性的法律战略安排,《法国民法典》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民法典”。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这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事件!
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吸收、借鉴了西方社会发达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体现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化的法律基因,整合了新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是一部体现中国现有国情、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特对民法典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以飨大家。但由于民法典理论博大精深,规则内容纷繁复杂,解读内容仅供学习、研究,不能作为办理法律实务的直接依据。如在解读中存在不当之处,恳请读者不吝指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法律规范编纂之最高形式,必须首先确定立法目的及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5.1条规定“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第5.2条规定“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由此可见,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是应我国的立法技术要求而设定的,具有技术规范层面的意义。同时,该条文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所谓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目的明确,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为,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民法典第一条依次从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关系的调整、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维持,以及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层面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指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如公司、企业等)以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其中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这种权利与身俱来。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民法典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民法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这非常难得。在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法律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权利;至于义务,不管是设定还是分配,都是以实现权利为最终目的。
(2)调整民事关系。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民法典的基本功能。调整民事关系,建构和维持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使社会生活和商事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这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本质要求。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个人享有的权利不以其在政治国家中的资格或身份为前提。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典是私法,是权利法,着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私利。但与此同时,民法典还需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各类组织的合法利益,需要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否则,民法典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至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在具体价值观理念方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通过民法的制定和实施所欲实现的目标,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追求早已蕴含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基本的道德准则,通过民法规范的法律化,共同发挥着道德与法律的价值调整和指引作用。
所谓立法依据,是指民法典的立法权来源。本条所规定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指的是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值得注意的是,该立法依据,不是指民法典的规范内容来自宪法的规定,而是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制订新的民事法律规范,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著名法学家、哲学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作为一个国家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对个人的保护,对私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体现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对于民事主体的权益,“合法”是诉诸民法典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不合法的权益不受民法典的保护。何为“合法”?如何界定民事主体之法律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界?如何确定“合法性”的标准?这是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前提。对此,在法律理论和思维层面,作为个人的民事权益,既有抽象的权利,也有具体的权利。抽象权利合法,具体权利不一定合法。比如,一个人有肖像权,这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天然具有合法性。但在当事人具体行使该项权利时,如果使用其肖像为涉黄赌毒行为打广告,赚取广告费,其获得的就是非法利益,民法典不予保护。实践中,法官通常通过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之判定,来评判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合法性问题。简单说,如果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得到民法典的保护。此外,在民法典体系中,有一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结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原则,我们对于合法性的理解,应该更为开放、灵活,而不是僵硬和机械,我们的民法典应鼓励创新。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其所因此产生的民事权益,就应该认定为合法权益。即使该行为违背了管理性的法规,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则的,则应概括认定为合法行为,其民事权益亦应认定为合法。如滴滴公司的网约车业务,刚开始时明显违背了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法规,对此,国家层面并没有一棍子打死,而是从鼓励创新角度,灵活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不仅如此,国家政府层面还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将滴滴公司的商业模式合法化,体现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民法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必须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该目的条款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不体现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能作为确定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该目的条款仍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
(1)为法律解释提供指引。法律浓缩了人类理性的精华,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对其规则内容进行解释。而由于民法典规则内容的繁杂,通常的文义解释难免会产生歧义,这就需要运用目的解释来进行补充。所谓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解释法律,这里的“目的”既包括待适用的个别法律条款之立法目的,更包含整部法律的整体立法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解释法律必须以贯彻、实现其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目的解释方法对于维护法律秩序的体系性和稳定性也具有重要作用。(2)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与立法者的局限性,任何立法都难免存在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方法来弥补法律漏洞。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为法官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了依据和参照标准。比如,法官可以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扩大或限缩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以贯彻和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此外,还可以依据立法目的,通过类推适用、补充适用等方法来弥补法律漏洞。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过法律解释还是法律漏洞弥补的方式来裁判案件,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都不是该目的条款本身,而是经过法律解释或是漏洞弥补之后形成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法官不能直接引用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而是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以立法目的为依据来充分释明如此适用法律的法理基础与事实依据。民法典是权利法,是私法,而宪法是公法。二者关系紧密。宪法作为公法,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为公权力机关设定义务,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内容并不是将权利赋予公民,而是通过法律宣示出来,要求公权力机关履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定义务。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需要依据宪法的规定进行。民法典作为制定法,其立法也必须符合宪法的授权和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彰显了其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从私权保护的角度看,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彰显“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意味着以民为本,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保护私权的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