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君法律

郑远民教授:民法典之调整对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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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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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其目的是规范、指引社会成员的行为,以调整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都有所不同。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01

民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问题,与过去的《民法通则》相比,存在一些明显不同:第一,关于“自然人”主体的表述更为规范、严谨,也更为准确,符合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的本质属性。此前《民法通则》表述为“公民”,而“公民”本属于公法上的概念,用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当中,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二,在民事主体中加入了“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组织。此前的《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诸多民事单行法,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第三,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思想。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在法律适用层面,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更重要。相反,民法典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很多是通过调整财产关系来现实的。如亲权关系中,判决离婚后的父亲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就体现了类似的法律安排。

02

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将调整对象限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民法典的这一限定,我们应注意区分民法与行政法、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刑法的交叉问题,既要注重民事纠纷解决中的民法独立性问题,也要注意法律交叉所带来的困惑,厘清界限,分清责任。非如此,不足于发挥民法典的作用。

法理解析

民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民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对此,我们在学理上应注意把握如下问题。

01

如何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上有很多理论和范畴,均属人为创设,既体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理性,又反映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利益诉求。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即属于类似的理论。与此相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则成为中国传统民法十分关注的重要范畴。人,法律上称其为“自然人”,是当然的法律主体,具有天然的民事权利能力,至于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则不一定人人具备,因而法律上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概由人所设立,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应该说也是由人决定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理性人创设了“法人”的概念,赋予其法律人格,即“拟制人格”,使其具有跟自然人类似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成为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可成为民事主体。至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作为一定的组织体,虽然民事权利能力有所欠缺,但具有一定的以自己的名义为一定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后果最终由其设立人承担,不会导致权利空悬,因此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正确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开放的、发展的法律眼光来对待和处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纠纷,最考量法官的是组织本身的利益与组织背后的人的利益之间的衡平。

02

如何理解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既要考虑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历史因素,也要从民法典本身的市民权利法角度来进行解读;既要考虑我国固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分类的现实,也要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的分工、协作来进行理解。不仅如此,民法典所谓的平等主体,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和对等,并非实质上的真正的平等,也不是具体的事实层面的平等,而只是法律地位上的抽象平等。现实中,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性别、年龄、能力、财产状况、家庭背景等众多方面的个体差异,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市场地位也往往差异巨大,更遑论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悬殊差距,所以民事主体实质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从这一角度看,所谓平等主体关系只是民法典所追求的应然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就必须从反面来确定什么是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对于这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由民法典来调整,还是只能由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公法调整范围之外的法律关系则是否只能由民法典来进行调整?——对此,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来进行认定,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为民事行为时是否以平等的身份来进行,也就是应该从实质意义上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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