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远民教授:民法典之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477
本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承诺,不欺不骗,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合法谋取个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则法律化的典范。初始时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后被西方国家吸纳到成文法之中,慢慢地,其适用范围从合同领域扩展到整个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发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当事人各方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或者当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解释,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此外,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害对方利益的事情?是否无效?等等,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评价或判定。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其法律内涵非常丰富。通常我们从字面上理解,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说话算数,一口唾沫一口钉,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履行。但实际上,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法律内涵并不是这么简单。打个比方。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个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合同履行中,由于客观情况出现了对甲方极端不利的变化,如果甲方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将导致特别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动将100万违约金支付到乙方账号,告知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对于这个情况,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认定甲方不诚信,而应该综合个案的特殊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属于情势变更,则不能认定甲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是行为规范,一般是通过指引、规范、制裁等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民法典更是如此。法律调整可分为事前调整、事中调整、事后调整。在这些调整中,虽各有偏重,但最核心的是通过利益的调整来实现立法目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这样。信用是起点也是归宿,通过利益的调整来建立信用与维护信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之所在。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重建信用社会是民法典的重要功能。从这一角度看,信用更重要。但从法律适用层面看,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有人说,唯有利益是真的。调整好了利益关系,其他一切都不是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调整三重利益关系,其一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二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三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这三重利益关系时,重要的是划清利益边界,确立权利归属,不欺瞒,不作假,信守承诺,正当合法地谋取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的利益。 邢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1999年2月4日,邢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1、陈某自愿将其拥有的海南××区的房产权(该房屋所有权的60%归陈某,40%由陈某工作单位卷烟厂拥有)有偿转让给邢某;2、如厂方出让40%产权时,陈某应保证产权证归到邢某名下,转让费由邢某负责。办理房产证时,陈某必须协助邢某办好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邢某负责;3、陈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转让费或收回房产权,邢某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减少转让费或退回房产权;4、转让后,陈某应将单位所给的房改收据交由邢某保管。合同签订当天,邢某将51000元房屋转让款支付给陈某。陈某亦依约将卷烟厂出具给陈某的房改定金收据交给邢某保管,同时将涉案房屋交付邢某使用。邢某于1999年2月5日入住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9日,邢某以陈某的名义以61139.21元的价格向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的40%的产权。2015年4月2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办证登记在陈某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均是由邢某负担。后因陈某拒绝将房屋过户至邢某名下,邢某诉至法院。 原告邢某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于1999年2月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海南××区房屋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系效力待定合同,且已陷入履行不能。原因是:被告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认为无须占用被告名字来办理房产证;涉案房屋系共有产权住房,被告没有完全处分权,且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案房屋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范围。即使合同生效,以占用被告名额方式办理过户,被告应享受的各项住房福利将无偿丧失,原协议第二条订立时有失公允,请法院予以合理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主张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转让房屋时,被告虽然没有完全处分权,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取得房屋100%产权。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被告亦已交付房屋,现原告对涉案房屋已占有使用近19年。二、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被告以房屋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范畴,认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住房困难,且涉案房屋的预拆除不属于政府征收土地的拆迁,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户籍冻结的情形。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已办证登记在被告名下,涉案房屋也无被查封、抵押的情形,亦未拆除,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告依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案例评析: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不仅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义务时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刻意曲解合同条款或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陈某应协助邢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主张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于法无据,邢某已完全支付了房屋价款,涉案房屋也具备过户条件,陈某应依约定将房屋过户至邢某名下,其拒绝过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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